张晓倦律师亲办案例
拖欠货款找不到人怎么办?
来源:张晓倦律师
发布时间:2019-01-15
浏览量:770

基本案情:

2015年12月开始,原告陆续向被告捉供闭门器等五金产品,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,被告以电话或微信的方式向原告订货,原告通过第三方物流公司将货物运迷给被告或被告指定的地方。双方不定期进行对账,由原告通过微信将账单发迭给被告。经过对账,2016年8月1日,被告尚欠货款128957元,2016年10月26日,被告尚欠货款147609元,2016年12月1日,被告尚欠货款178809元。2017年9月26日,被告向原告写下欠条记载“今欠**货款壹拾万元整,特此说明,一年之内付清”。可被告在写下欠条后,仅于2018年2月13日向原告支付过10000元,之后再无支付过货款。

法院判决:

一、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尚欠货款90000元给原告;二、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逾期付款利息(以90000元为本金,自2018年9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日止)给原告。

律师观点:

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,视为其对原告的诉请事实默认,并放弃其的辩证和质证的权利,但不影响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缺席审判。依照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“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,但对账单、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,出卖人根据对账单、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”。

以上内容由张晓倦律师提供,若您案情紧急,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张晓倦律师咨询。
张晓倦律师主办律师
帮助过7175好评数135
  • 办案经验丰富
  • 服务态度好
  • 咨询解答快
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339号广东国际大厦A座7楼、17楼
LAWYER INFORMATION
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张晓倦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4401*********227
CONTACT ME
联系本人
  • 服务地区:
    广东-广州
  • 地  址:
    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339号广东国际大厦A座7楼、17楼