基本案情:
申请人于2017年3月入职被申请人处任软件工程师。2018年2月,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单方解除劳动关系为由,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两个月工资的赔偿金,主要证据为与申请人的谈话录音。被申请人则认为自己并没有辞退申请人的明确意思表示,只是在协商过程中语言上有些偏激,不能理解成已经作出正式的辞退决定,对于录音的三性均不认可。仲裁委最终认为在双方都无充分证据证明的情况下,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,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。
律师点评:
尽管用人单位对劳动关系解除的原因负有举证责任,但若劳动者无充分证据证明系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的,实践中一般按双方协商一致处理,只支持经济补偿金,而不是赔偿金。本案中劳动者仅凭录音来证明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,但用人单位对录音不予认可,故仲裁委未支持劳动者关于离职原因的说法。
律师建议:
在劳资纠纷中,口头的意思表示往往过于不确定,非正式,无论是劳动者,还是用人单位,在举证上过于依赖录音,而无书面证据,很难让裁判者支持自己的主张。因此,应注重书面证据的搜集,或加强其他方面的证据来佐证录音内容。
裁决文书节选: